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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两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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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“两节”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

[导读]为了确保国家财产、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,防止环境污染,维护社会秩序,昨日,长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。


    两节


    将至,为了确保国家财产、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,防止环境污染,维护社会秩序,根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《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昨日,长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,通告如下:


    一、本市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、组织或个人不得借婚丧嫁娶、开业庆典等非法定理由在禁止燃放期间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。


    禁止燃放期间为: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以外的任何期间。


    二、遇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,燃放烟花爆竹或拍摄电影、电视片等特殊情况使用烟花爆竹等,须报请市人民*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,在指定时间、地点燃放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。


    三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,应当在居民、干部、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。


    四、任何公民都有权以言辞、录像、图片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,可以向属地派出所举报,也可以直接向市公安局


    110


    报警中心举报,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查处。(闫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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